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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某系广州市某村村民,B某非本村村民。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,A某分到村里的宅基地名额,但需要支付一笔宅基地费用。A某没钱,找到B某商量合作建房,即由B某为A某支付宅基地使用费,取得宅基地后,两家合作建房。双方协商一致后即签订《合作用地协议书》,约定将来遇拆迁补偿时补偿款各百分之五十。签订协议后,双方取得宅基地并各自建房,办理了整体的宅基地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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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成功案例:宅基地建房被诉合同无效,反诉判决叁百万赔款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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